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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6-04-17 6 返回列表

冀自然资规〔202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工作,省厅制定了《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4月9日 

  

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已设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字〔2025〕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支持地下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且属于战略性矿产或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露天矿山依法扩大开采区域。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的。

  (二)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三)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同一主体相邻采矿权或同一采矿权相邻采区之间夹缝区域矿产资源,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超出开采区域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符合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拟将其纳入采矿权开采区域范围内,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的。

  (五)地下开采矿山,拟在采矿权开采区域范围外布设井巷工程,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若拟纳入采矿权开采区域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涉及资源量的,按照(二)(三)规定情形和程序办理。

  第三条  可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是指距离已设采矿权开采区域边界300米(含)以内,且在不分割矿体的前提下已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不到单独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资源。

  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已设采矿权周边矿产资源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第四条  可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夹缝区域是指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或同一采矿权相邻采区之间最大距离在350米(含)以内的区域。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矿业权权利期限内,按照附录1资料清单要求,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征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意见后,按照附录2或附录3出具核查意见,转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征求市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务)、林业和草原、文物部门意见后,按照附录2或附录3出具核查意见,转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材料后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专家或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涉及扩大平面开采区域范围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二)(三)规定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需组织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五)规定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需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对界外布设采矿工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是否影响其他矿业权设置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四)(五)规定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需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拟扩大开采区域矿产资源核查工作,按照附录5编制《拟扩大开采区域矿产资源分析报告》,由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登记和采矿许可审批的依据。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录4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委托有关机构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起始价;未通过审查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四)(五)规定情形的,确定扩大开采区域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按照简单型计算,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按照勘探阶段计算。

  第十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对扩大开采区域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况和矿业权协议出让收益起始价一并进行公示;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应对扩大开采区域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况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并或分别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自然资源厅应当按照附录6或附录7格式拟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经批准后,通知申请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技术单位评审(审查)及编制报告、申请人补正、专家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三条  已设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扩大后开采区域范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涉外申请项目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二)申请人为原矿业权人;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或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三)原矿业权在权利期限内;矿业权人已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范围应当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确定,除特殊情形外,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重叠。扩大后开采区域范围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域,涉及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扩大后开采区域范围与相邻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满足相关安全规定,与相邻地下矿山开采区域范围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0米,与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区域范围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

  (五)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申请扩大开采区域现有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申请界外勘查区域现有勘查程度应当达到普查(含)以上(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三)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扩大后开采区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设置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需征得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应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中型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十四条  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合理确定最低开采标高,最低开采标高低于资源储量估算最低标高的,应自行组织厅专家库中采矿、地质等方面专家进行合理性论证。

  第十五条  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应当以评审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普查(含)以上勘查报告为依据;申请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当以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

  第十六条  因井巷工程布设、露天剥离范围申请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申请范围应当遵循必要、合理、最小原则。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相邻探矿权和采矿权之间或同一主体相邻探矿权和探矿权之间的夹缝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过程中原矿业权到期的,矿业权人应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矿业权续期登记,凭合法有效的矿业权证书签订协议出让批准后的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已设矿业权原则上仅可办理一次扩大平面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

  第二十条  平原区煤矿扩大开采区域范围,需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水利(务)等相关部门开展地面塌陷、地下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第二十一条  已设非金属露天矿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实行水平分层法(“横切”式)开采需调整开采区域范围上标高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已设采矿权上部矿产资源采矿权。

  第二十二条  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我省矿业权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录:1.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申报材料清单.doc

  2.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及夹缝资源探矿权协议出让核查意见(格式文本).doc

  3.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因井巷工程布设扩大采矿权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核查意见(格式文本).doc

  4.省厅相关处局会签回复意见(模板).doc

  5.拟扩大开采区域资源情况分析报告(编制提纲).doc

  6.《采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doc

  7.《探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doc

  8.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含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夹缝区域)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

  9.因已有井巷工程布设/露天剥离范围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申请书(格式文本).doc

  10.因拟建井巷工程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采矿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

  11.不在因井巷工程布设/露天剥离范围而扩大的开采区域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承诺书(格式文本).doc

  

    相关文件:问答 |《关于印发〈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自: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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