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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施行
2018-07-05 1 返回列表

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程》的制定遵循了3条原则: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

《规程》明确了资源税征收单位为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各地税务机关提出一系列改革要求。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要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规定表格,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等。

《规程》规定,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原油、天然气、煤炭不适用资源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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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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